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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万钢材款要求支付违约金月息相差4.2倍是为何?

来源:(长江商报) 2014年03月05日 09:01:09 打印

   609万的钢材款没有按时支付,某钢材贸易公司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钢材贸易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按3%月息支付违约金,而建筑公司则称根据银行利率按照7.11‰的月息计算违约金,两个月息相差4.2倍。法院考虑到钢材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后重新计算了月息了结了此案。

  违约金计算产生分歧

  钢材贸易公司称,2009年9月到2012年3月,他们累计向某建筑公司下属一项目部供应了价值2493万余元的钢材,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按照拖欠金额的月3%支付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直到起诉时项目部共拖欠钢材款609万余元。

  2012年,钢材贸易公司将建筑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钢材款及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计算至2012年9月4日为290万余元)。建筑公司认为钢材贸易公司要求的违约金高于其损失,认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最终判决的结果,与原告的要求相去甚远。

  省高院判按具体损失估算

  钢材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省高院。钢材公司认为,该行业货款回笼十分重要,且目前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为了按期履行合同,法人只好向民间借贷,月利息高达2.5%,一审法院对其损失计算有误。

  省高院调查后认为3%的月息转化为年利率为36%,高于同期内银行贷款利率的6.8倍,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但钢材贸易公司是需要流动资金的经营主体,不能按期获得货款会受到极大影响。要维持正常运作,其必须借贷或融资。融资成本能体现其实际损失。建筑公司未能按时付款,钢材贸易公司将该笔资金用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应视为损失。不过,一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不能体现这部分损失。

  省高院决定按实践中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案件利息的上限(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最终,得出计算结果,截至2012年11月12日,建筑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为208万余元。2012年11月13日起,建筑公司所欠钢材款为279万余元同样按2%的月利息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本金为止。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张云燕法官表示,一般高于同期内银行贷款利率的6.8倍就可以认定违约金过高,需要调整。但调整过程中要看到违约造成的损失。此案中,钢材贸易公司对现金的依赖性很强,所以欠款对其影响很大。不过,如果出现违约金超过合同收益,乙方也不能放纵甲方,要本着公平的原则。张云燕强调,双方签订违约金条款时,要对整个市场的发展走向有一个预期,认清风险,这样才能更好地协商违约金赔偿条款,签订协议后双方必须尊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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