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
普通公务用车每25人不超过1辆
日前,我市出台《晋城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办法》,《办法》规定:处级领导工作用车编制按3人2辆核定,普通公务用车编制则按每25人不超过1辆核定。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将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两类。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分为领导工作用车编制、普通公务用车编制、离退休用车编制三类。处级领导工作用车编制按3人2辆核定;科级及以下干部不核定领导工作用车编制;普通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5人不超过1辆核定;离退休用车编制按每30人不超过1辆核定,每单位离退休用车编制最高核定10辆。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和确需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核定编制。
据介绍,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我市一直沿用2003年12月市委办公厅出台的《晋城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核定办法》,在该《办法》中,我市直属处级正职领导每人有一辆公务用车,普通公务用车则是每50人拥有1-3辆公务用车。新《办法》在原有基础上采取四舍五入法,对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压缩,大大降低了办公能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中规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为最高控制数,不是必配数。
市财政局资产科科长杨彩菊告诉记者,新《办法》公布的编制核定范围,包括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编制。并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为依据对公务用车使用数量进行确定。
另据了解,党政机关通过上级调拨、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公务用车,也要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在取得车辆后1个月内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和经批准成立的设在有关部门的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