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37岁的青年农民龚某,为牟利盗割价值八万余元的再用道轨。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2月21日称,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于1998年9、10月间,多次窜至怀仁县丙—148(宋庄车站至南小寨飞机场)专用线的路基旁,盗割规格为50KC/米25M的再用道轨,并雇人为其开车拉运。共计盗割50KC/米25M再用道轨40.5吨,价值82042.5元。后以每吨1050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27吨,出卖给被告人张某13.5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其所提被告人龚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