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记者6月2日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疆资源税改革正式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6月1日下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纳税人、纳税方式、纳税额计算公式以及减免税情形等内容一一予以明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规定明确,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