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发布第84号公告称,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根据公告,自今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记者注意到,需要征收双反税率的公司包括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美国公司。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从2%到21.5%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