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草案)》在道路运输安全方面做出了较多的调整。
新的 《条例 (草案)》中规定,旅游客运车辆等四类车辆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也就是平时所说的GPS,而且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放开小型车辆参与旅游客运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可以使用小型客车和小型乘用车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段建国解释说,“旅游客运经营者需要与旅游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承接旅行社包车业务的,需要随车携带旅行社派团单或者旅行社行程计划单。但是车辆搭乘人数与计划人数要相符,禁止超员和临时揽客。”
同时放开的还有,使用箱式货车、封闭货车从事物流配送的,可以在城市市区道路通行。
汽车租赁有了行业规范
新的条例中设置了汽车租赁部分。段建国表示,“新条例草案从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租赁行为及禁止性规定等方面对汽车租赁行业设定和规范了行政许可。”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有七条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有车辆不少于1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出租的车辆应当为12座以下的小型客车、2吨以下货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类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旅游客运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营运线路长度在3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
◆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的客运车辆
◇鼓励其他客运车辆和大型物件货运车辆安装
七项禁止性行为
◆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或者报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使用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使用未经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和监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