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民生、惠及民生,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山西省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正式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通知》要求,未参保单位要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为非正式人员申报缴费。非正式人员是指未经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由单位在编制外自行使用的人员。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非正式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的非正式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按本通知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工作多年或年龄较大的非正式人员,如用人单位和个人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执行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