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山西省物价局公布我省新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执行标准规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让手续费,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等关系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免收租赁手续费。新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
7日,山西省物价局发布《规范和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省决定适当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同时规范房屋交易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居民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是3元,非住宅为4元,交费主体为转让方。存量房转让,住宅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是6元,非住宅为8元,交费主体为转让双方各一半。房屋租赁住宅类为每套100元。非住宅200㎡(含)以下为100元/宗,200—500㎡(含)为200元/宗,500—1000㎡(含)为300元/宗,1000㎡以上为400元/宗。
与此前执行的标准不同,新《通知》规定我省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根据规定,新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