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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可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太原市多项政策扶持创业

来源:太原日报 编辑:晴天 2010年06月30日 07:55:08 打印

  如何实现创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昨日召开的全市创业就业工作会议上给出了答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我市最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就“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保护创业成果,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实现创业促就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包括工商、税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土地、收费等7类扶持政策最为引人关注。

  工商政策——

  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非禁则入”,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创业主体开放。本市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行政性收费。

  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1元可登记个人独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放宽对创业者出资方式限制,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

  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时间为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政策——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专家服务、融资服务、表彰奖励等项目。同时,要合理使用好市财政安排的760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1亿元农业生产资金,5000万元发展低碳经济和支持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资金,3000万元大学生村 (社区)干部创业基金,3000万元装备制造业创新资金,3000万元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和推动创建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实际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视为微利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成功、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按期还贷的,可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可达10万元。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还明确了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创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牞按规定给予见习期间生活补贴。

  土地、收费政策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安排创业孵化基地的用地计划指标;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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